Page 27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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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方須承擔何種成本或費用?



                                1. 依約接受貨物並支付貨款價金。


                                2.  承擔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
                                   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3.  運抵目的港時止有關該貨物運送中之一切費用,但依運
                                   送契約,該等費用係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4.  包括駁船費及碼頭費用在內之卸貨費用,但該等費用係

                                   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5.  若買方未發出通知,則自約定裝船期日或約定裝船期間

                                   屆滿日起,因而產生之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貨物已經清
                                   楚地辨認其為該契約之貨物為條件。


                                6.  於需要 辦理通關 手續時, 貨物輸入 時,應付 之一切關
                                   稅、稅捐及其他費用與辦理通關手續之費用,以及貨物
                                   通過任何國家運送時之費用,但該等費用已包含於運送

                                   契約者除外。



                             三、裝卸費用 (裝載費及卸載費) 由何方負擔?



                                  2008 年 10 月 18 日遠東歐洲運務協會已經正式解散,但

                             運送人收取港口作業費之商業實務仍存在。運送人對運費之定
                             義限海運段之費用,在裝載港所發生之港口  ( 碼頭 )  作業 費
                             (OTHC)  向 賣方收取 、目的港 之港口  ( 碼頭 )  作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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