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278

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1.  賣方必須承擔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

                                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達成貨物交付之時止,所
                                發生之一切費用。有涉及子母船接駁之費用時,賣方必

                                須承擔裝載駁船所發生之費用,貨物過重須使用起重機
                                之使用費。出口國家之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出口貨物

                                強制檢驗所產生之費用。

                             2.  賣方須支付簽訂 運送契約 而產生之 運費及一 切其他費

                                用,包括貨物裝載於船舶上的費用,以及在約定之卸貨
                                港,依運送契約係由賣方負擔之任何卸貨費用。


                             3.  輸出所需通關手續費、輸出之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 (例
                                如:貨物以卡車運送至裝載港所發生之內路運費或內陸
                                拖運費),以及貨物通過任何國家運送時依運送契約由賣

                                方負擔之費用。CFR 之交易,賣方已支付海運段運費予
                                運送人,運送單據將顯示「運費付訖」 (Freight

                                Prepaid),貨物受領人直接向運送人提領貨物。










                  264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