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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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1. 賣方必須承擔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
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達成貨物交付之時止,所
發生之一切費用。有涉及子母船接駁之費用時,賣方必
須承擔裝載駁船所發生之費用,貨物過重須使用起重機
之使用費。出口國家之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出口貨物
強制檢驗所產生之費用。
2. 賣方須支付簽訂 運送契約 而產生之 運費及一 切其他費
用,包括貨物裝載於船舶上的費用,以及在約定之卸貨
港,依運送契約係由賣方負擔之任何卸貨費用。
3. 輸出所需通關手續費、輸出之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 (例
如:貨物以卡車運送至裝載港所發生之內路運費或內陸
拖運費),以及貨物通過任何國家運送時依運送契約由賣
方負擔之費用。CFR 之交易,賣方已支付海運段運費予
運送人,運送單據將顯示「運費付訖」 (Freight
Prepaid),貨物受領人直接向運送人提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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