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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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貨物以定期輪運送

                                  CFR 條規,特定包裝之貨物以定期輪運送,裝載港之
                              港口作業費(OTHC)  由賣方負擔。運費也由賣方支付。目

                              前之商業實務係船方或運送人對目的港之 DTHC,是向買
                              方收取。買賣契約可合意且明訂目的港之卸貨費由何方負

                              擔。美國線使用 DDC,DDC 之費用,買賣雙方應於買賣契
                              約明確約定何方負擔。

                                  若賣方依其運送契約承擔於目的港的指定地點與卸貨
                              有關的費用,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該等費用賣方無權

                              要求買方歸還。

                           2. 貨物以傭租船條件運送


                                  若運送人以散裝輪 (bulk carrier)  載運大宗貨物 (bulk
                              cargoes)  例如:穀類、大豆、小麥、糖漿、煤、礦石、水

                              泥、 原油 、汽 油等 可能 採散 裝輪 運送 ,傭 船契 約明訂 FI

                              terms (Free In terms)  時,船方不負擔裝載費,此情形裝
                              載費由賣方負擔;FO terms  (Free Out  terms),船方不負
                              擔卸載費,此情形卸載費由買方負擔;FIO 係船方不負擔

                              裝卸費,要向買賣當事人洽收的。若買賣契約未規定堆積

                              或平艙費用 (stowed and trimming) 由何方負擔,則依裝載
                              港習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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