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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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
時,風險移轉買方。自該時點起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
切風險。若買方未明確敘明裝載港,賣方得選擇港域內某一適
切地點交付。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指偶然或意外事件所
致 ,不包括 賣方因貨 物之不適 當包裝或 標示 (inadequate
packing or marking of the goods) 所致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
險。
買方承擔風險以貨物可辨認為契約貨物為限。例如:賣方
A 出售予 B 二千公噸及出售予 C 三千公噸小麥,貨物在同一
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危險事故,損失五百公噸小麥,如何辨
識這五百公噸是屬銷售給 B 或 C 買方之契約所涵蓋?損失如
何解決?大宗貨物通常屬未特定化之貨物,依 CISG 第 67 條
第 2 款之規定,只要賣方把裝運單據交付買方或向買方發出發
貨通知,貨物即可特定化,例如:B 及 C 各領二千公噸及三
千公噸小麥,海損五百公噸按比例承擔風險。我國大宗貨物進
口均由數家進口商共同僱一船舶進口大宗物資。假若買賣之貨
物非大宗物,以特定包裝例如:(箱、袋) 包裝,包裝袋有標示
且可分辨為何方買主,即屬貨物可辦認契約貨物。
賣方之國家允許牛肉內臟或絞肉出口,若買方進口牛肉且
告知賣方不可含牛肉內臟或絞肉,當買方之海關輸入通關查驗
除牛肉外,尚含牛肉內臟或絞肉而扣押或銷毀貨物,顯然貨物
可辨認為非契約貨物,賣方應自負風險。買方明知牛肉內臟或
絞肉不可進口但未告知賣方,則貨物遭海關扣押或銷毀,由買
方承擔風險及責任,善意之賣方是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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