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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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貿 條規為 CIF 、 CFR 等,採運費 付 訖 (freight
prepaid);國貿條規為 FOB 時,運費待收 (freight collect)。
台灣廠商之商業發票顯示 FOB Keelung,但提示之提單又
要依據信用狀之規定顯示運費付訖,這與國貿條規之規定有
抵觸,應如何解決方可使受益人提示之單據符合信用狀之條
款及條件?
信用狀之條款如下表示,對受益人而言,提示之單據內
容與信用狀之規定不相抵觸,報價為 FOB 且提單表示
freight prepaid 可以 接受,不 構成信用 狀項下單 據 瑕
疵。
“Full set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to order
of … (the issuing bank) ..., notify… (○○○ with full
address) ..."
信用狀 SWIFT 46A 是要求受益人應提示之單據,其中對
提單之規定要敘明運費洽收之情況。若信用狀對運費待收、或
運費預付等措辭採沈默不表述,則受益人提示之商業發票顯示
FOB Keelung,而提單顯示 freight prepaid 並不牴觸,屬符
合之提示。因為信用狀所規定之提單未要求表明運費預付或運
費待收。使用 FOB 條規時,一般情況提單顯示運費待收,但
買賣雙方契約合意要求提示之提單顯示運費預付,調整信用狀
內文之措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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