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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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指引




                              CIF 條規僅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

                              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妥貨物輸出通關手續。

                              賣方必須簽訂或購買運送契約,將貨物自交貨地之約定地
                               點,運送至指定目的港,或該港口約定之任何地點。賣方

                               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

                              賣方必須於約定期日或期間內,將貨物裝載於裝載港之船
                               舶上,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此時即達

                               成賣方交付。

                              CIF 條規可適用於商品連環買賣 (string sales)。

                              買賣契約通常會明確表明目的港,而不會敘明裝載港。若
                               買方有特定利益,可在買賣契約明定裝載港。

                              若賣方依其運送契約承擔於目的港之指定地點與卸貨有關

                               的費用,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該等費用賣方無權要求
                               買方歸還。

                              賣方必須簽訂保險契約且支付保險費。

                              最低承保範圍,投保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LMA/IUA)

                               Clauses C。可自由約定投保 Clauses A,或 Clauses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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