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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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將航行中之同一批貨賣給 C,B 並未渉及貨物吊裝吊卸或駛
                             上駛下之裝卸議題,是直接將航行船舶所載運之貨物賣給 C。

                             貨物己經在同一船舶上,B 可透過交付提單或依運送契約達成
                             貨物之交付,這符合連環買賣 (string  sales),順線而下多次

                             轉售,大宗貨物 (例如:原油、礦砂、穀物、大豆、小麥等)
                             之交易諸多採此實務。完成貨物之交付是界定風險移轉點,新

                             規則將交付之範圍作更清楚、明確的敘述,可減少買賣契約有
                             關交付之法律上爭議。因應連環買賣之實務,CIF 條規對賣方

                             交付作更明確之定義。


                             貨物海上運輸保險


                                  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之性質屬私法範疇,依契約自由與私法
                             自治原則,得由當事人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間自由訂定。


                                  被保險人  (the assured or  insured)  在國貿體系之交易
                             中,賣方要履行買賣契約,必須交付貨物予買方,貨物在運送

                             過程中會面臨高度之不確定性風險。風險是未來不確定事件,
                             當風險發生,可能遭受市場經濟價值之損失,買方或賣方為交

                             易安全上之需求,為自身權益而決定是否要向保險人簽訂保險
                             契約購買保險。


                                  賣方  ( 託運 人 )  將 標的物交由運送人承運,基於運送契
                             約,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承運之貨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應
                             對託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國際公約規範,運送人享有責

                             任限制,即使運送人具可歸責性,因運送人責任限制,託運人

                             不能完全獲得補償。甚至損害賠償請求可能需透過法律訴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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