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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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先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於提供單據時連同全套正本保險
                             單據一併附上予買方。若海上或內陸水運危險事故發生致貨物

                             遭受毀損或滅失 (例如:海水河水之侵入貨櫃引致損失),買
                             方可透過保險機制,將貨物之損失移轉給保險公司或保險人負

                             擔。


                             CIF 條規貨物海上運輸保險必須由賣方負責簽訂保險契約

                             保險之種類及金額


                                  因貨品之性質不同,可能投保不同種類之險,有些大宗貨
                             品如煤炭,或建築用之沙石,比較不擔心貨物在運送中受損

                             害,除非船舶觸礁擱淺 (stranding)、碰撞 (collisions) 或火災
                             (fire)  等事故發生。因此,投保協會貨物條款 Clause (C),保

                             險最低應保契約價金加計一成 (即 110%),且應以契約之幣別

                             投保。保險承保範圍至少涵蓋貨物自裝載港或買方敘明之裝載
                             地點,交貨地點起至指定之目的地。

                                  買賣雙方可視貨物之性質、航程等,約定承保範圍較大的

                             其他險類,例如:ICC Clauses (A)  另加保戰爭、罷工、暴動
                             及民變之風險,並以契約所定之貨幣支付,例如:契約以美元

                             計價,則保險單投保之金額以美元作投保之貨幣,不以其他貨
                             幣 (歐元、日圓等) 計價,避免匯率波動而產生另一爭議。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Clauses (A), Clauses (B),  Clauses  (C) 、 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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