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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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宗貨物 (特定包裝之貨物),賣方可依買方之請求,將
                           貨物交予運送人並簽訂運送契約、交貨後貨物預計抵達目的地

                           港口之時間 (ETA)  要通知買方、買方作三角貿易之物流時,
                           協助買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取得任何單據[例如:產地證

                           書、檢 疫 證明、 檢 驗證書  (clean  report of finding) ]或資
                           訊,及協助經過任何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的地港口以外之

                           其他地點。賣方對其交貨提供連環銷售之服務,達成目的地港
                           貨物交付,使物流更順暢,買賣雙方因互利且相互依存,維繫

                           交易之伙伴關係。

                               CIP 可適用於複合運送,運送人係指與其簽訂運送契約之
                           一方,當貨物交付予第一運送人時,風險即移轉給買方。以台

                           灣出口為例,買方在沙烏地阿拉伯,賣方在新竹科學園區,其
                           報價為 CIP Riydah,貨物自新竹交付予第一運送人,第一運

                           送人以卡車將貨物運送至基隆港,海上運送人以船舶將貨物自

                           基隆港運送沙國吉達港,在目的港卸貨後再以卡車運送到沙國
                           內陸利雅德,這是複合運送 (本例為一段路運、一段海運、再
                           一段路運),賣方於貨物交付予第一運送人時,風險即移轉予

                           買方。若賣方採 CIF 條件,則貨物在出口國裝載於裝載港 (基
                           隆港) 之船舶上,此時風險即移轉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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