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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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部之偶然或意外事件 fortuitous event (s)、或買方內部
                           之作業過失 (例如:怠於通知船名、裝載地點及合意之交貨時間)
                           所致風險,國貿條規明示買方要承擔風險。


                               買方承擔風險以貨物可辨認為契約貨物為限。例如:賣方
                           A 出售予 B 二千公噸及出售予 C 三千公噸小麥,貨物在同一

                           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危險事故,損失五百公噸小麥,如何辨
                           識這五百公噸是屬銷售給 B 或 C 買方之契約所涵蓋?大宗貨

                           物通常屬未特定化之貨物,依 CISG 第 67 條第 2 款之規定,
                           只要賣方把裝運單據交付買方或向買方發出發貨通知,貨物即

                           可特殊化,例如:B 及 C 各領二千公噸及三千公噸小麥,海
                           損五百公噸按比例承擔風險。假若銷售之貨物非大宗物,以特

                           定包裝例如 (箱、袋)  包裝,包裝袋有標示且可分辨為何方買
                           主,即屬貨物可辦認契約貨物。


                               賣方之國家允許牛肉內臟或絞肉出口,若買方進口牛肉且
                           告知賣方不可含牛肉內臟或絞肉,當買方之海關輸入通關查驗

                           除牛肉外,尚含牛肉內臟或絞肉而扣押或銷毀貨物,顯然貨物
                           可辨認為非契約貨物,賣方應自負風險。買方明知牛肉內臟或

                           絞肉不可進口但未告知賣方,則貨物遭海關扣押或銷毀,由買
                           方承擔風險及責任,CIF 條規買方辦理輸入通關手續,善意之

                           賣方是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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