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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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方負責貨物之保險?
海上運輸之意外事故,難以預測。CIF 條規賣方必須簽訂
保險契約且支付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最低承保範圍,投保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LMA/IUA) Clauses C。買賣雙方可自由約定投保的險種,例
如:ICC Clauses A 或 Clauses B 或 Clauses C,或另加 War
Clauses,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可約定最低保險金額應為
契約所定價金加一成 (即 110%),並應按照契約所定之貨幣投
保。
CIF 條規之交易,賣方必須對標的物投保。即賣方向保險
公司投保,再依買賣方雙方合意之結算機制 (例如:L/C,託
收,記帳等),賣方將保險單據交付予買方 [L/C 交易係經由指
定銀行或押匯銀行交付單據;託收 (collection) 交易則經由託
收銀行 (remitting bank) 交付單據、記帳交易 (open account)
則由賣方直接以快捷或郵遞方式交付買方],交付之單據當然
還包括商業發票及提單等單據。
信用狀交易,因為開狀銀行介入保證,承諾對符合之單據
履行付款,因此對單據之符合性作較高標準之審查。保險單據
應注意事項:
1. 保險單據,諸如保險單、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或
聲明書,須由保險公司 (insurance company)、保險人
或其代理人所出具並簽署。
2. 若保險單據表明簽發之正本超過一份時,所有正本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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