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316
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
裝卸費及搬運費均包含在內。海關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
資料,核估其完稅價格。
6. 買方要求另購買任何附加保險之費用。
7. 買方怠於通知賣方而產生之費用。買方要通知賣方裝運
貨物之時間,或指定目的港內提領貨物之地點。自約定
裝載日或約定裝船期間屆滿日起,因而產生之任何額外
費用,例如:倉儲費用等由買方負擔。但貨物可清楚辨
認為契約之貨物為前提。
三、裝卸費用 (裝載費及卸載費) 由何方負擔?
「運費」由賣方支付,此運費是否包含裝載港 THC 及目的港
THC?
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契約上明定目的港之卸貨費由何方負
擔,減少交易之爭議;或在簽訂買賣契約前,應先釐清卸貨費
由何方負擔。請參閱 CFR 此單元之說明。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