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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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pre-shipment inspection) 之費用。
賣方為 在 目的港 交 付貨物 , 必須自 負 費用將 貨 物包裝
[除非依特定交易,交付之貨物通常不加包裝。例如大宗物資
之運送 (carriage of bulk commodities),依其性質及交易習
慣,通常貨物不加包裝],買賣契約簽訂前應讓賣方知悉貨物
之運送。貨物之外包裝應予適當標示,需要包裝之貨物,應在
買賣契約中明定其包裝及標示事項。
五、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要求,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協助買
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取得任何單據 (例如:產地證書、檢疫
證明) 或資訊,包括貨物之安檢相關之資訊,及協助經過任何
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的港以外之其他地點。
買方必須依賣方之要求,提供任何貨物之安檢相關資訊,
賣方因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所發生之一切費用,須由買
方承擔。依賣方之請求,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之情況,提供
或協助賣方將貨物經過任何國家,轉運所需之單據或資訊,包
括安檢相關之資訊。
911 事件發生後,有些國家例如:美國、英國及貨物運送
承攬業,對貨物運送有關安檢及檢查成本增加,契約當事人要
相互提供資訊,運送人盡力確認運送之安全防護,
歐盟成員國內無關稅之障礙,貨物之流通簡易快速,國際
恐怖事件或活動不斷增加,美國及歐盟逐漸重視高科技產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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