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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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pre-shipment inspection) 之費用。

                               賣方為 在 目的港 交 付貨物 , 必須自 負 費用將 貨 物包裝
                           [除非依特定交易,交付之貨物通常不加包裝。例如大宗物資

                           之運送 (carriage of bulk commodities),依其性質及交易習
                           慣,通常貨物不加包裝],買賣契約簽訂前應讓賣方知悉貨物

                           之運送。貨物之外包裝應予適當標示,需要包裝之貨物,應在
                           買賣契約中明定其包裝及標示事項。



                           五、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要求,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協助買

                           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取得任何單據 (例如:產地證書、檢疫
                           證明)  或資訊,包括貨物之安檢相關之資訊,及協助經過任何

                           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的港以外之其他地點。

                               買方必須依賣方之要求,提供任何貨物之安檢相關資訊,

                           賣方因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所發生之一切費用,須由買
                           方承擔。依賣方之請求,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之情況,提供

                           或協助賣方將貨物經過任何國家,轉運所需之單據或資訊,包
                           括安檢相關之資訊。


                               911 事件發生後,有些國家例如:美國、英國及貨物運送
                           承攬業,對貨物運送有關安檢及檢查成本增加,契約當事人要
                           相互提供資訊,運送人盡力確認運送之安全防護,


                               歐盟成員國內無關稅之障礙,貨物之流通簡易快速,國際
                           恐怖事件或活動不斷增加,美國及歐盟逐漸重視高科技產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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