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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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FOB 項下敘述之內容。


                           七、CIF 交易國際商會及法院之爭議事件




                           【案例一】

                               買賣雙方 約定以 CIF 之買賣契約交易 ,台灣賣 方銷售
                           10,000 公噸之香蕉給南非買方 B 公司。出口前經 SGS 檢驗品

                           質符合銷售契約,B 公司受領貨物後發現香蕉品質已腐爛變
                           質,買方可否拒絕貨物?


                               賣方在出售香蕉時,出口前已委託 SGS 檢驗品質,檢驗
                           之結果係符合銷售契約之檢驗標準,即離岸之出口貨物於裝載

                           上船舶時之品質並未變質,在運送過程中外部之因素致香蕉品
                           質變化。買方不得拒絕付款,因為本案是銷售契約約定貨物之

                           品質以出口前由檢驗公司之檢驗報告為準。

                               買方是受領貨後才發現貨物有瑕疵,瑕疵之產生究竟是貨

                           物本身出口前已存在、抑或運輸途程中外部因素所致,買方是
                           不知情的,只能依據銷售契約以出口前 SGS 公證公司檢驗報
                           告為準,信賴 SGS 公證公司檢驗報告,品質己符合,賣方已

                           履約,買方不能拒絕貨物。常態是買方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以
                           作救濟。


                               銷售契約若約定貨物品質以到岸之檢驗報告為準,則到目
                           的港後買方委託當地之 SGS 公證公司作檢驗,買方以檢驗之

                           結果作接受或拒絕標準,若檢驗時發現貨物有品質之爭議,可
                           立即通知賣方未履約,檢驗報告即為不可辯駁之證據,買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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