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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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信用狀要求保險單據空白背書 (endorsed in blank),保險
                           單據以無記名之方式簽發,可否接受?



                           [國際商會之分析及解釋]:ICC Publication No. 613 R.322


                               信用狀要求保險單據空白背書 (endorsed in blank),開狀

                           銀行在尋求藉由背書完成而取得權利轉讓適格之單據;換言
                           之,被保險人 (持有人) 將變成開狀銀行或信用狀申請人。

                               保險單據以「無記名」方式簽發 (issued to bearer),其

                           效力如同「藉背書而將權利轉讓」之「持有人」 (提示保險單
                           據向保險理賠代理人請求索賠之人,列屬被保險人),不構成

                           單據瑕疵,單據可接受。



                           【案例四】

                               保險單可否由保險經紀人以代理人 (by proxy)  之方式簽

                           發?



                           [國際商會之分析]


                               依 ISBP Paragraph 185 之敘述,若保險單據由保險經紀
                           人以其信箋簽發,可以接受,但以該保險單據業經保險公司或
                           其代理人、保險人或保險人之代理人簽署為條件。保險經紀人

                           (broker) 得代理標名之保險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或標名
                           之保險人 (underwriter)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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