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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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之決議]:ICC Document 470/TA.550
使用於 ISBP 之術語 (非僅用於 Paragraph 185),不應認
為其他術語全部地予以排除,ISBP 包含更多國際既存之一般
類型實務。
任何簽字能提供證明,證實保險單在標名保險人之授權
下,或以保險經紀人之名義簽署,可以接受。此簽字包括以代
理人 (by proxy) 所為之簽字。
【案例五】
信用狀規定保險單據須以商業發票金額另加計 10%投保
(即商業發票金額投保 110%)。商業發票金額為 US$93,420.02,
保險單據投保之金額為 US$102,762.02 是否可接受?
(註:US$93,420.02×110%=US$102,762.022)
[國際商會之分析及決議]
ICC Document 470/TA.687rev. (UCP600) , Mar. 18,
2009 保險業之實務,保險單據投保之金額,美元係計算至小
數點第二位。提示之保險單據不構成單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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