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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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總額,以孰高者為核算基礎。
                                   9.  保 險單據得包 含任何不承 保條款  (exclusion clause)

                                      之附註。

                                   10.保險單據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 (franchise),
                                      或僅賠超額 (扣除免賠額)。


                                   11.保險的期間:被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契約所記載起運地
                                      點之倉庫或儲存所,開始搬動以便隨即裝進或裝上運

                                      輸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時起生效,並於通常運輸過
                                      程中繼續有效,至被保險標的物自海輪在最終卸貨港

                                      完全卸載後起屆滿 60 天。詳細可參閱 ICC Clauses
                                      (A)  第 8 條 (01/01/2009)。國際商會 UCP600 第 28

                                      條(e)  項規定保險單據日期須不遲於裝運日期,主要
                                      考慮到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承擔風險的日期,而不是在

                                      目的地風險終止的日期。

                                  在託收、記帳,或預先付款之結算機制,銀行不審查保險

                             單據,買方為自身最大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應可於契約中約
                             定,事先指示賣方購買所需之保險,依貨物之性質選定保險種
                             類 (Clauses  A,  B, or C)。航空運送要投保全險是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ir)  01/ 01/2009 CL387,而不是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01/ 01/2009 CL382 ;契約 之貨幣為 歐
                             元,保險單據不可用其他別 (例如:日圓)  投保,因為未來危
                             險事故一旦發生時,理賠有匯率兌換之爭議。契約約定要提示

                             保險單,賣方提示投保通知書 (cover notes)  取代保險單據不
                             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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