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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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總額,以孰高者為核算基礎。
9. 保 險單據得包 含任何不承 保條款 (exclusion clause)
之附註。
10.保險單據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 (franchise),
或僅賠超額 (扣除免賠額)。
11.保險的期間:被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契約所記載起運地
點之倉庫或儲存所,開始搬動以便隨即裝進或裝上運
輸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時起生效,並於通常運輸過
程中繼續有效,至被保險標的物自海輪在最終卸貨港
完全卸載後起屆滿 60 天。詳細可參閱 ICC Clauses
(A) 第 8 條 (01/01/2009)。國際商會 UCP600 第 28
條(e) 項規定保險單據日期須不遲於裝運日期,主要
考慮到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承擔風險的日期,而不是在
目的地風險終止的日期。
在託收、記帳,或預先付款之結算機制,銀行不審查保險
單據,買方為自身最大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應可於契約中約
定,事先指示賣方購買所需之保險,依貨物之性質選定保險種
類 (Clauses A, B, or C)。航空運送要投保全險是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ir) 01/ 01/2009 CL387,而不是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01/ 01/2009 CL382 ;契約 之貨幣為 歐
元,保險單據不可用其他別 (例如:日圓) 投保,因為未來危
險事故一旦發生時,理賠有匯率兌換之爭議。契約約定要提示
保險單,賣方提示投保通知書 (cover notes) 取代保險單據不
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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