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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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始得實現,一經法律訴訟程序必須承受訴費用及付出時間成
                           本,買方或賣方為減少訴訟救濟成本,而轉為透過保險機制由

                           保險人 (the insurer,  underwriter)  承擔因危險事故發生所致
                           之損失。



                           CIF 條規貨物保險最低承保範圍係協會貨物條款 (C)

                               新版國貿條規所規定之 CIF 條規,賣方必須自負費用取

                           得至少符合由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LMA/IUA) 之 (C) 條款或任
                           何類似條款所提供最低承保範圍之貨物保險,國貿條規 2010

                           所稱 LMA/IUA 是兩個保險市場協會。要保人應與信譽良好之
                           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約,並授與買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貨物保險

                           利益之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st)  是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

                           利害關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
                           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財產上保險利益,必須於損失發生之

                           時存在。損失之際,其利益屬於保險契約上享有權利之人。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國際保險市場通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
                           所制訂之協會貨物條款,即協會貨物條款 (A),(B)  及 (C)。

                           當買方有所請求,賣方應以買方負擔費用而加保任何之附加

                           險,例如: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LMA/IUA)  之 (A)  或 (B)  條
                           款或任何類似條款所提供之保險,符合協會戰爭條款或協會罷
                           工條款或任何類似條款之保險。


                               該保險最低應承保契約所訂之價金加計一成 (即 110%),
                           且應以契約之幣別投保。保險承保範圍至少應涵蓋貨物自裝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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