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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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始得實現,一經法律訴訟程序必須承受訴費用及付出時間成
本,買方或賣方為減少訴訟救濟成本,而轉為透過保險機制由
保險人 (the insurer, underwriter) 承擔因危險事故發生所致
之損失。
CIF 條規貨物保險最低承保範圍係協會貨物條款 (C)
新版國貿條規所規定之 CIF 條規,賣方必須自負費用取
得至少符合由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LMA/IUA) 之 (C) 條款或任
何類似條款所提供最低承保範圍之貨物保險,國貿條規 2010
所稱 LMA/IUA 是兩個保險市場協會。要保人應與信譽良好之
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約,並授與買方或任何其他享有貨物保險
利益之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st) 是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
利害關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
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財產上保險利益,必須於損失發生之
時存在。損失之際,其利益屬於保險契約上享有權利之人。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國際保險市場通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
所制訂之協會貨物條款,即協會貨物條款 (A),(B) 及 (C)。
當買方有所請求,賣方應以買方負擔費用而加保任何之附加
險,例如: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LMA/IUA) 之 (A) 或 (B) 條
款或任何類似條款所提供之保險,符合協會戰爭條款或協會罷
工條款或任何類似條款之保險。
該保險最低應承保契約所訂之價金加計一成 (即 110%),
且應以契約之幣別投保。保險承保範圍至少應涵蓋貨物自裝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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