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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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另加 War Clauses,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可約定
                                  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契約所定價金加一成 (即 110%),並應

                                  按契約所定之貨幣投保。

                                 買方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輸入通關手續。

                                 若採貨櫃運輸應採 CIP 條規。




                             「運費保費在內」條規之概念


                                  國內通稱 CIF 為到岸價格或起岸價格,我國進口關稅所
                             採之完稅價格係以到岸價格為依據。賣方除須負擔貨物裝上船

                             舶為止之費用外,還須負責安排適當船舶,於規定期日或期間
                             內,將貨物裝上船舶,支付裝載港至目的港之費用及運費,購

                             買貨物海上運送保險,並負擔貨物裝上船舶時以前之一切風
                             險。



                             CIF 條規僅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

                                  CIF 僅適用於 海運 或內 陸水 路運 送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賣方必須於約定期日或期間內,在裝載
                             港船上交貨。貨物在裝載港裝載上船舶時,或購買已裝上船舶

                             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屬賣方交貨予買方。內陸水路例如長

                             江、珠江,密西西比河、泰吾士河等可使用船舶運送貨物。海
                             洋包括深水域及淺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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