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240

FOB 係買方指定運送人、訂立運送契約。賣方對買方無
                           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如買方有所請求或有此商業實務,且買

                           方未在適當時間內有相反的指示,賣方得以買方的風險及費
                           用,依通常條件簽訂運送契約。賣方得拒絕簽訂運送契約,但

                           如拒絕時,應迅速知會買方。




                           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1.  賣方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為計算,已交付貨物一事,或
                                買方指定之船舶未按約定之時間內承載貨物,給予買方

                                充分的通知。


                                     買方透過保險來分散運輸之風險,因此賣方於交付貨
                                物時,有通知買方之義務。買方接獲賣方裝運之通知時,

                                即向保險 公司購買 保險,或 在統保單  (open  policy)  項
                                下 ,通知保 險公司貨 物業已裝 載於船舶 上。賣方 未作 通

                                知,則構成違反契約 (breach of  contract),賣方可能在買
                                賣契約所規範的準據法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2.  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貨地點 (如有必要時)  及在約定期間
                                內選訂交付貨物之時間,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實務上買方對交付貨物是通知賣方於某一約定期間內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安排裝載貨物。如果買方確定
                                指定船舶之停泊日期,則可限定某一約定期間之特定日期

                                貨物要裝載於指定之船舶上。



                  226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