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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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係買方指定運送人、訂立運送契約。賣方對買方無
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如買方有所請求或有此商業實務,且買
方未在適當時間內有相反的指示,賣方得以買方的風險及費
用,依通常條件簽訂運送契約。賣方得拒絕簽訂運送契約,但
如拒絕時,應迅速知會買方。
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1. 賣方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為計算,已交付貨物一事,或
買方指定之船舶未按約定之時間內承載貨物,給予買方
充分的通知。
買方透過保險來分散運輸之風險,因此賣方於交付貨
物時,有通知買方之義務。買方接獲賣方裝運之通知時,
即向保險 公司購買 保險,或 在統保單 (open policy) 項
下 ,通知保 險公司貨 物業已裝 載於船舶 上。賣方 未作 通
知,則構成違反契約 (breach of contract),賣方可能在買
賣契約所規範的準據法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2. 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貨地點 (如有必要時) 及在約定期間
內選訂交付貨物之時間,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實務上買方對交付貨物是通知賣方於某一約定期間內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安排裝載貨物。如果買方確定
指定船舶之停泊日期,則可限定某一約定期間之特定日期
貨物要裝載於指定之船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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