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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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買方對通知事項,諸如:船舶名稱、裝載地點,或約定
                                   期間內選定之交貨時間,未發出適當之通知,或買方所

                                   指定之船舶未按時抵達,或不能承載貨物,或早於前項
                                   通知事項所述之通知時間就截止裝貨,所產生之任何額

                                   外費用,但以貨物已經清楚辨認其為該契約之貨物為條
                                   件。

                                3.  買方負責進口國之輸入通關手續 (customs formalities)、

                                   貨物輸入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或通過
                                   任何國家運送時之費用,支付通關手續費、關稅、稅捐

                                   及其 他費用, 例如:目 的港碼頭 作業費  (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DTHC)。



                             三、裝卸費用 (裝載費及卸載費) 由何方負擔?




                                  在 1990 年以前,傳統的運費係包括海運費與港口碼頭作
                             業費 (terminal  charges  at ports),但 1991 年引入 THC 概念
                             以來,海運費只限縮為一種 from  port to port 屬於海上 (sea

                             leg)  發生的費用,而在岸上發生或貨櫃場作業產生的費用,

                             另外以 THC 的名義收取。FOB 使用於大宗物資,大宗物資不
                             經過貨櫃場,所以與貨櫃場無關。若貨物未經過貨櫃場,無貨
                             櫃場處理費,而只有港口 (碼頭) 作業費。


                                  歐盟特重視自由經濟市場,反對企業壟斷。遠東歐洲運務
                             協會 (FEFC)  於 2008 年 10 月 18 日已經正式解散,運送人或

                             船公司不得再聯合制訂各項費率,但運送人對運費報價之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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