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232
買方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1)自約定期日起,或無約定期日時;
(2) 自 賣方於 約定 期間內 ,已 達成交 付 一
事 , 或 船舶未 在約 定時間 內承 載貨物一
事,發出通知日起;或無此通知日時;
(3) 自 任何約 定交 付期間 屆滿 日起, 但以貨
物可清楚地辨認其為該契約貨物為限。
因 外部之偶 然或意外 事件,或 買方內部 之作業過 失 ( 例
如:怠於通知船名、裝載地點及合意之交貨時間) 所致風險,
買方應承擔風險。
三、何方負責貨物之保險?
賣方依買方指定裝載港之船舶上交貨,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
貨物交由買方處置。
貨物在買方指定裝載港裝載上船舶之後,貨物滅失或毀
損之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賣方必須依買方之
請求,且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 (如有),提供買方為取
得保險所需之資訊。
保險之功能在於分散危險,分散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損
失。海上運輸之意外事故,不可預測,貨物在買方指定裝載港
裝載上船舶之後,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買
方透過保險分散運輸航程發生風險所致之損害,因此賣方於交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