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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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貨物時,對買方有充分通知之義務。若買方已接獲交付之通
知但怠於對貨物作運輸保險,當危險事件發生時,買方即暴露
於風險中。
FOB 條規賣方無義務購買保險,但賣方必須提供買方購
買保險之必要資訊。買方為自身權益而購買保險,分散危險而
達到減輕貨物損失之目的。
FOB 何方應購買保險?
1. 在託收、記帳,或預先付款之國際結算,買方為自身權益
而購買保險。
2. 在信用狀交易,開狀銀行對 CIF 或 CIP 條規,直接在信用
狀明示由受益人提示保險單據。若以 FOB 條規報價,開狀
銀行於簽發信用狀時先向買方 (信用狀申請人) 徵提保險單
據。此保險單據稱「TBD 保單」。TBD 是 to be declared
之縮寫,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之時,尚不知裝載之貨物及其
價值、船舶名稱及航次、裝運日期,前述資訊保險單據被
保險人 (或要保人) 知曉時,即通知保險公司。我國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明示:「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將該船舶之名
稱、裝船日期、所裝貨物及其價值,立即通知於保險人。
不為通知者,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
任」。開狀銀行要徵提保險單據是因為信用狀受益人提示
單據符合時,必須履行付款。若海上危險事故發生,買方
又財務困難時,銀行可透過保險理賠而確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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