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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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裝載上船為風險移轉之分界點 (critical point)
                           新版國貿條規採貨物裝載上船為風險移轉之分界點。


                               傳統之觀念為貨物在出口國之指定裝載港越過船舷
                           (ship's rail)  時,即屬賣方交付貨物予買方,惟吊裝吊卸越過

                           船舷並非唯一之裝卸方式,尚有其他之裝卸之方式,例如
                           Toyota 或 Benz、BMW、FORD 汽車業,賣方於海運出口時

                           並未將汽車放置於貨櫃,而是在碼頭作業區直接將汽車開進船
                           舶後方之入口艙門,以駛上駛下 (roll-on/ roll-off)  之方式裝

                           卸,汽車裝載於船舶上不採貨物越過船舷之方式。以貨物越過
                           船舷作風險之移轉點,此定義之範圍較小,不能涵蓋實務上貨

                           物裝卸之全部方式,故新版國貿條規不採用越過船舷,但採貨
                           物裝載上船為風險移轉之分界點。


                               賣方必須於約定期日或期間內,以該港口習慣方法,在裝
                           載地點依買方指定裝載港之船舶上交貨,或賣方購買已裝上船

                           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若買方未明確表明裝載地點,賣方得
                           選擇在指定目的港內最適合其本意的地點。

                               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指偶然或意外事件[fortuitous

                           event (events)]所致,不包括賣方因貨物之不適當包裝或標

                           示(inadequate packing or marking of the goods) 所致貨物滅
                           失或毀損之風險。Incoterms 不論述貨物所有權或其他貨物財
                           產權利之移轉,只涉及有關交付貨物而產生風險之移轉。

                           Incoterms 論及運送過程因偶然或意外事件致貨物滅失或毀損
                           風險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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