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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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子船相當一大型貨櫃,為一特種的平底駁船,排水量
                             五百噸。母船到港後無須停泊碼頭,可利用船上起重 設

                             備,將子船由船尾卸入港中,再由拖船將子船拖至起駁地
                             點從事起卸,裝貨起運時,也可事先裝入子船,俟母船到

                             港,無須停靠碼頭。子母船載重噸位在二萬至三萬噸 之
                             間,可裝子船七十艘至一百艘。

                             海蜂型子母船 (Sea-Barge Clipper)  運送不使用船上起重設

                             備裝卸子母船,在水深較大之水域中採浮塢式作業,其方
                             式係在母船艙底特設水櫃,將海水抽進水櫃以調整母船吃

                             水深度,使母船逐漸下沈至一定深度,子船能觸及水面的
                             程度,打開船首或船尾進行裝卸。此類裝卸不涉及吊裝吊

                             卸越過船舷之議題。


                           3.  貨櫃運輸建議採用 FCA 條規是賣方基於風險移轉點之考
                              量。在 FOB 條規,賣方於貨物在指定裝載港之船舶上交

                              貨,風險始移轉予買方,實務上當貨物以貨櫃運輸,賣方
                              將貨物交付予運送人,一般是交付予運送人之貨櫃場收受

                              貨物,此情況賣方之風險尚未解除。例如:貨物已交付予
                              運送人之貨櫃場,但因天候不佳,下起傾盆大雨,或颱風

                              帶來豪大雨,致貨櫃場淹水,波及所交付之貨物,若貨物
                              於貨櫃場受到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必須由賣方自行負責。

                              若賣方之報價採 FCA,則貨物於貨櫃場受到滅失或毀損之
                              風險,由買方承擔,買方之保險契約明示存放於保險單所

                              記載之倉庫或儲存所就生效時,則可依其保險單據,向保
                              險公司請求理賠;惟 2009 年 1 月 1 日協會貨物條款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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