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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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輸 業因造 船 技術精 進 ,商品 之 包裝不 同  ( 例 如:汽
                           車),採駛上駛下之裝卸,貨物裝運上船,並非部採吊裝吊卸

                           越過船舷之方式,駛上駛下或吊裝吊卸均是使貨物裝載上船之
                           方式,故新規則採賣方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裝載港買方所指

                           定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達成
                           交付。

                               小宗之一般貨物 (特定包裝之貨物),賣方可依買方之請

                           求,將貨物交予運送人或代為簽訂運送契約、交貨後貨物預計
                           抵達目的地港口之時間 (ETA)  要通知買方、買方作三角貿易

                           之物流時,賣方協助買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取得任何單據
                           [例 如產 地證 書、 檢疫 證明 、檢 驗證 書  (clean  report of

                           finding)]或資訊,及協助經過任何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
                           的地港口以外之其他地點。賣方對其交貨提供連環買賣之服

                           務,達成目的地港貨物交付,使物流更順暢,買賣雙方因互利
                           且相互依存,維繫交易之伙伴關係。


                               貨物在買方指定裝載港裝載上船舶時,即屬賣方交貨予買
                           方。自該時點起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單就 On Board 此措詞而言,不限於傳統上之裝上船舶,

                           尚包括裝上「其他運輸工具」,例如:火車、卡車、拖車、內
                           河貨輪、飛機等運輸工具。


                               新版國貿條規之 FOB,僅限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為前
                           提,故運輸工具針對船舶而言。以貨物裝載在指定裝載港之船

                           舶上,作為買賣雙方當事人間風險及費用負擔之分界點,運輸
                           工具為船舶。本條規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之情形,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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