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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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輸 業因造 船 技術精 進 ,商品 之 包裝不 同 ( 例 如:汽
車),採駛上駛下之裝卸,貨物裝運上船,並非部採吊裝吊卸
越過船舷之方式,駛上駛下或吊裝吊卸均是使貨物裝載上船之
方式,故新規則採賣方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裝載港買方所指
定之船舶上,或購買已裝上船舶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達成
交付。
小宗之一般貨物 (特定包裝之貨物),賣方可依買方之請
求,將貨物交予運送人或代為簽訂運送契約、交貨後貨物預計
抵達目的地港口之時間 (ETA) 要通知買方、買方作三角貿易
之物流時,賣方協助買方為貨物輸入所需要,取得任何單據
[例 如產 地證 書、 檢疫 證明 、檢 驗證 書 (clean report of
finding)]或資訊,及協助經過任何國家將貨物轉運至指定目
的地港口以外之其他地點。賣方對其交貨提供連環買賣之服
務,達成目的地港貨物交付,使物流更順暢,買賣雙方因互利
且相互依存,維繫交易之伙伴關係。
貨物在買方指定裝載港裝載上船舶時,即屬賣方交貨予買
方。自該時點起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單就 On Board 此措詞而言,不限於傳統上之裝上船舶,
尚包括裝上「其他運輸工具」,例如:火車、卡車、拖車、內
河貨輪、飛機等運輸工具。
新版國貿條規之 FOB,僅限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為前
提,故運輸工具針對船舶而言。以貨物裝載在指定裝載港之船
舶上,作為買賣雙方當事人間風險及費用負擔之分界點,運輸
工具為船舶。本條規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之情形,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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