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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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資之運送 (carriage of bulk commodities)  是使用
                             散裝輪裝載貨物,依其性質及交易習慣,通常貨物不加包裝,
                             因屬農礦產品,無法作任何嘜頭標示。



                             五、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要求,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提供

                             或協助買方為貨物輸入所需或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取得任

                             何 單據[例 如:產地 證書、檢 疫證明、 檢驗證書  (clean
                             report of finding)]或資訊,包括貨物之安檢相關資訊。

                                  買方必須提供賣方任何貨物之安檢資訊;買方承擔因賣方

                             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所發生之一切費用;依賣方之請
                             求,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之情況,買方提供或協助賣方將貨

                             物運送或輸出經過任何國家,轉運所需之任何單據或資訊,包
                             括安檢相關資訊。



                             六、海運通關之安檢資訊



                                  例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 CBP)  的進口安 全申報方 案  (10+2 規則 )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10+2”  Program)  安全申報參考資

                             訊,已於 2010 年 1 月 26 日正式實施。該方案要求進口商和

                             船公司對進入美國的非散貨,要以電子傳送方式向美國海關及
                             邊境保護局傳遞額外的申報資料。歐盟採貨物進出歐盟總結聲
                             明 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ENS)  之規則。請參閱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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