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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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資之運送 (carriage of bulk commodities) 是使用
散裝輪裝載貨物,依其性質及交易習慣,通常貨物不加包裝,
因屬農礦產品,無法作任何嘜頭標示。
五、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要求,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提供
或協助買方為貨物輸入所需或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取得任
何 單據[例 如:產地 證書、檢 疫證明、 檢驗證書 (clean
report of finding)]或資訊,包括貨物之安檢相關資訊。
買方必須提供賣方任何貨物之安檢資訊;買方承擔因賣方
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所發生之一切費用;依賣方之請
求,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之情況,買方提供或協助賣方將貨
物運送或輸出經過任何國家,轉運所需之任何單據或資訊,包
括安檢相關資訊。
六、海運通關之安檢資訊
例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 CBP) 的進口安 全申報方 案 (10+2 規則 )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10+2” Program) 安全申報參考資
訊,已於 2010 年 1 月 26 日正式實施。該方案要求進口商和
船公司對進入美國的非散貨,要以電子傳送方式向美國海關及
邊境保護局傳遞額外的申報資料。歐盟採貨物進出歐盟總結聲
明 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ENS) 之規則。請參閱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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