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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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所指定的船舶未按約定之時間內承載貨物,賣方應充
                             分通知買方,因為可能供應的貨源不足,買方可適時調整對外

                             之發貨量。若船舶未抵達則貨物無法裝運,賣方必須將貨物再
                             儲存於倉庫或儲存所,所發生之倉儲成本或風險由買方負擔。



                               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載地點及必要時,在約定期間內選定
                                 交付貨物之時間,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以大宗貨物 (例如:黃豆、小麥、玉米等)  為例,由買方

                             與船東或運送人簽訂傭船契約,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載地點及
                             合意期間之交貨時間,給予賣方充分之通知。


                                  傭船契約之場合,船舶未在約定之時間完成裝卸,傭船人
                             須支付延滯費 (demurrage)  予船東,延滯費發生必定轉嫁予

                             買方。若船舶裝卸貨物時間較原預期時間短,傭船人替船東減
                             少 佔 用碼頭 船席 之時 間, 船東 將給 予傭 船人 快速 費獎 金

                             (dispatch money)。船舶要在約定之時間完成裝卸,買方必須
                             給予賣方充分通知船名、裝載地點。賣方必須在約定期間內儘

                             速交付貨物。


                             三、交貨之單據或證明




                                  在 FAS 條規下, 賣方無法 從運送人 取得運送 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但必須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單據,以

                             證明貨物已經完成交付。賣方必須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之
                             通常證明,該證明一般是碼頭收據   (dock receipt, wha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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