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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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所指定的船舶未按約定之時間內承載貨物,賣方應充
分通知買方,因為可能供應的貨源不足,買方可適時調整對外
之發貨量。若船舶未抵達則貨物無法裝運,賣方必須將貨物再
儲存於倉庫或儲存所,所發生之倉儲成本或風險由買方負擔。
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載地點及必要時,在約定期間內選定
交付貨物之時間,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以大宗貨物 (例如:黃豆、小麥、玉米等) 為例,由買方
與船東或運送人簽訂傭船契約,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載地點及
合意期間之交貨時間,給予賣方充分之通知。
傭船契約之場合,船舶未在約定之時間完成裝卸,傭船人
須支付延滯費 (demurrage) 予船東,延滯費發生必定轉嫁予
買方。若船舶裝卸貨物時間較原預期時間短,傭船人替船東減
少 佔 用碼頭 船席 之時 間, 船東 將給 予傭 船人 快速 費獎 金
(dispatch money)。船舶要在約定之時間完成裝卸,買方必須
給予賣方充分通知船名、裝載地點。賣方必須在約定期間內儘
速交付貨物。
三、交貨之單據或證明
在 FAS 條規下, 賣方無法 從運送人 取得運送 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但必須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單據,以
證明貨物已經完成交付。賣方必須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之
通常證明,該證明一般是碼頭收據 (dock receipt, wha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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