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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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對買方無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若買方有所請求,或
                           若有商業實務作法,且買方未於適當時間內作出相反之指示,

                           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通常條件簽訂運送契約。無
                           論那一種情形,賣方得拒絕簽訂運送契約,但若拒絕,則應迅

                           速通知買方。買方必須自負費用簽訂自指定裝載港起之貨物運
                           送契約。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請

                           求,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 (如有),提供買方為取得保險所
                           需之資訊。買方為貨物運送之安全需求、或為自身之權益而購

                           買保險。


                               賣方達成交付,提供買賣契約的貨物及商業發票,及契約
                           要求的任何其他符合單據或等同的電子記錄,買方必須依買賣

                           契約的約定支付貨物的價金。


                           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  賣方必須就已交付貨物一事,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或
                              該船舶未按約定之時間內承載貨物一事,給予買方充分的

                              通知。

                               當貨物已放置在買方指定的船舶邊,賣方必須充分通知買

                           方。賣方未作通知,則構成違反契約 (breach  of contract),

                           賣方在買賣契約所規範的準據法承擔違約的責任。買方為保險
                           目的 (insurance purposes) 之需求,賣方要提供買方有關貨物
                           之內容、數量、金額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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