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216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若買方有所請求,或
若有商業實務作法,且買方未於適當時間內作出相反之指示,
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通常條件簽訂運送契約。無
論那一種情形,賣方得拒絕簽訂運送契約,但若拒絕,則應迅
速通知買方。買方必須自負費用簽訂自指定裝載港起之貨物運
送契約。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賣方必須依買方之請
求,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 (如有),提供買方為取得保險所
需之資訊。買方為貨物運送之安全需求、或為自身之權益而購
買保險。
賣方達成交付,提供買賣契約的貨物及商業發票,及契約
要求的任何其他符合單據或等同的電子記錄,買方必須依買賣
契約的約定支付貨物的價金。
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賣方必須就已交付貨物一事,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或
該船舶未按約定之時間內承載貨物一事,給予買方充分的
通知。
當貨物已放置在買方指定的船舶邊,賣方必須充分通知買
方。賣方未作通知,則構成違反契約 (breach of contract),
賣方在買賣契約所規範的準據法承擔違約的責任。買方為保險
目的 (insurance purposes) 之需求,賣方要提供買方有關貨物
之內容、數量、金額等資訊。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