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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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ipt),傭船運送時為大副收據 (mate’s receipt) 等。買方
必須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證明。如買方請求運送單據,賣方必
須循買方的請求並由買方負擔風險及費用,協助買方獲取運送
單據或具有同等作用之電子資訊。
傳統的貨運單據係採有紙化之型式,但為因應電子資料交
換資訊,賣方可提供無紙化之電子紀錄,提示交貨之證明。加
入 WTO 之國家,因推動貿易自由化,進出口通關均採自動化
作業,海關通常設於對外貿易之港口或機場,通關作業採電腦
連線,以電子資料傳輸取代人工遞送文書作業,以標準化格式
及電腦加值網路業務,增加資料處理之正確性及作業效率。當
買方要求電子資料之交貨證明,賣方應依約定提供。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貨物必須有良好的包裝。賣方必須支付交貨所需的檢查作
業 (checking operation) [例如檢查品質、丈量、過磅、計數]
費用及出口國家之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對貨物強制作出口前
檢驗所產生之費用。除強制性之出口前檢驗費外,買方必須支
付任何裝運前檢驗 [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 之費用。
商品因性質不同,有些要考量消費者之使用安全及環保問題,
例如: 歐 盟對機 電 產品採 用 國際標 準 化組織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Organization, ISO) 所規範之品質標準認證。買
賣契約簽訂前,買方要告知如何包裝,因為包裝及檢查作業之
費用要由賣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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