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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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指定之船舶未準時抵達,或不能承載貨物,或買方通
知時船舶已結關截止收貨;(2) 或契約貨物可清楚辨認買
方對船名、裝載地點,及合意期間之交貨時間,未給賣
方適切的通知。買方必須承擔上述情形所產生之額外費
用,例如: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貨物倉儲或保險之
額外成本。
5.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之費用 (非出口國強制檢驗
的費用)。
三、裝卸費用 (裝載費及卸載費) 由何方負擔?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然而,若買方有所請
求,或若有商業實務作法,且買方未於適當時間內作出相反之
指示,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通常條件簽訂運送契
約。無論哪一種情形,賣方得拒絕簽訂運送契約,但若拒絕,
則應迅速通知買方。
海運段 裝載港 THC 目的港 THC
之運費 (Origin THC) (Destination THC)
賣 方
買 方 V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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