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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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指定之船舶未準時抵達,或不能承載貨物,或買方通
                                   知時船舶已結關截止收貨;(2) 或契約貨物可清楚辨認買

                                   方對船名、裝載地點,及合意期間之交貨時間,未給賣
                                   方適切的通知。買方必須承擔上述情形所產生之額外費

                                   用,例如: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貨物倉儲或保險之
                                   額外成本。

                                5.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之費用 (非出口國強制檢驗

                                   的費用)。


                             三、裝卸費用 (裝載費及卸載費) 由何方負擔?




                                  賣方對買方無簽訂運送契約之義務。然而,若買方有所請
                             求,或若有商業實務作法,且買方未於適當時間內作出相反之

                             指示,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通常條件簽訂運送契
                             約。無論哪一種情形,賣方得拒絕簽訂運送契約,但若拒絕,

                             則應迅速通知買方。



                                          海運段           裝載港 THC              目的港 THC

                                          之運費          (Origin THC)       (Destination THC)

                               賣  方

                               買  方          V               V                    V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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