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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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AS 條規之風險移轉
FAS 風 險 移 轉
賣方 賣方達成 交 付 ( 即賣方必須於約 定 時間或約 定 期 間
內,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裝載港之船舶邊,或購買
放 置 於 指定裝 載港 船舶邊 之貨 物交由 買方 處置 ) 時
止,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但通知事項諸
如:船舶名稱、裝載地點,或約定期間內選定之交貨
時間,買方怠於給賣方充分通知因而使貨物滅失或毀
損之一切風險,賣方不承擔。
買方 賣方達成交付時起,買方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
風險。
若
1. 買方未通知指定船舶名稱、裝載地點、或約定期間
內選定之交貨時間;或
2. 買方所指定之船舶未按時抵達,或不能承載貨物,
或早於通知的時間截止裝貨;
則買方自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交貨期間屆滿日起,負
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但以貨物可清楚地辨認其為該契約貨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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