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209

二、FAS 條規之風險移轉




                                 FAS                        風  險  移  轉

                              賣方         賣方達成 交 付  ( 即賣方必須於約 定 時間或約 定 期 間
                                         內,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指定裝載港之船舶邊,或購買

                                         放 置 於 指定裝 載港 船舶邊 之貨 物交由 買方 處置 )  時
                                         止,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但通知事項諸

                                         如:船舶名稱、裝載地點,或約定期間內選定之交貨
                                         時間,買方怠於給賣方充分通知因而使貨物滅失或毀

                                         損之一切風險,賣方不承擔。
                              買方         賣方達成交付時起,買方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

                                         風險。
                                         若

                                         1.  買方未通知指定船舶名稱、裝載地點、或約定期間
                                            內選定之交貨時間;或

                                         2.  買方所指定之船舶未按時抵達,或不能承載貨物,

                                            或早於通知的時間截止裝貨;
                                         則買方自約定交貨期日或約定交貨期間屆滿日起,負

                                         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但以貨物可清楚地辨認其為該契約貨物為限。










                                                                                                     195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