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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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通關手續。

                                 若屬貨櫃運輸,宜採 FCA 條規。


                             二、「船邊交貨」條規之一般概念




                                  「船邊交貨」條規指賣方必須於約定期日或約定期間內,
                             在指定裝載港將貨物置於買方所指定船舶邊,或購買放置於指

                             定船舶邊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此時即屬賣方交貨。

                                  台灣之出口商使用 FAS 條規報價較罕見,因為大宗物資
                             均向國外進口。大宗物資之交易有使用 FAS 條規,例如:電

                             聯車、超重量之電器設備、重機具等,有些貨物屬超重或尺寸
                             超大 (heavy lift or oversize),裝載必須另租用特殊之吊具設

                             備時,賣方可能選用 FAS 條規,因為租用港區之特殊吊具設

                             備需另支付一筆可觀之費用。使用特殊起重機時,租用起重機
                             費用必須由買方負擔。北歐及北美之木材交易,尤其是將原木
                             編成木筏,從產地沿河運到裝載港,再將這些木筏置於船舶邊

                             以利裝船,此類交易亦採 FAS 條規。美國、澳洲、巴西之原
                             棉輸出也採用 FAS 條規。


                                  船邊在實務上係指船舶吊貨機或港區橋式吊機可及之範圍
                             而言。若買方指定之船舶不能靠岸停泊,例如:港口水深不

                             足,船舶在港中停泊 (moor),賣方雇用駁船將貨物運到港中
                             停泊之船邊以利裝船,賣方負擔駁船費用,且承擔貨物運送到

                             船邊為止之一切風險。依契約自由,買賣雙可約定賣方在駁船
                             之船邊交貨,或在駁船之船上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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