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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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DDP 條規中,買賣方有關對手資訊協助等
義務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在 可適用之範 圍,應買方 之請求,由 買方負擔風 險與
費用,賣方應以及時 (timely) 之方式提供或協助買方
取 得 , 買方在 指定 目的地 將貨 物運至 最終 目的地 ( 例
如:買方之倉庫),所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包含安檢
相關之資訊,例如:產地證明書或檢驗(或檢疫) 證明
書。
買方 對 於賣方履行 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須 協助買方取 得貨
物 運送至最終 目的地,所 需要之任何 單據或資訊 ,包
含安檢之相關資訊。買方須以及時 (timely) 之方式,
通知賣方為達成前述之作為所需之安檢資訊 (security
information)。
在 可適用之範 圍,例如: 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之輸 出入
管 理,應賣方 之請求,以 賣方之需求 、風險與費 用,
買 方應提供或 協助賣方取 得,賣方為 貨物運送及 輸出
入 通關,所需 之任何單據 及資訊,包 含通關安檢 相關
之 資訊,例如 :申請前述 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之輸 出許
可 ,所需之進 口國政府核 發之國際進 口證明書或 最終
用 途說明書或 保證文件。 在必要之情 況下,該等 貨物
經由任何國家運送所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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