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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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新版國貿條規 DDP 條規中,有關在貨物交付前所需施予
之貨物檢查、包裝、標示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為 貨物依據約 定在指定目 的地交付前 ,有關此等 貨物
所需檢查作業 (checking operation) 費用 (諸如:確定
品質或數量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及依據出
口 國之法令, 必要之任何 裝運前檢驗 之費用,賣 方必
須 予以支付。 因此,依此 規定,交由 買方處置所 需之
檢查作業,應歸由賣方負責辦理。
除 在 特 定貿易 項下 ,按以 往慣 例無須 包裝 之貨物 ( 例
如:裸裝貨),賣方必須以自身之費用,依據貨物運輸
之 需要,予以 包裝。亦即 除不需要包 裝之貨物外 ,貨
物 在交付前賣 方須對貨物 給予符合運 送所需之包 裝。
另 除在買賣契 約訂定前, 買方已就貨 物必須予以 特別
包 裝之要求通 知賣方,否 則,賣方得 以適合貨物 運送
方 式。另外, 貨物之包裝 必須給予適 當之標識, 使運
送 人在處理運 送事宜或買 方提領貨物 時,能辨識 該等
貨物。
買方 通 常交貨時之 檢查作業, 如前所述, 屬賣方之義 務。
但倘在買方或出/進口當局要求或強制實施為貨物裝船
前 ,確保貨物 與契約或官 方規定符合 所需之「檢 驗」
(inspection),則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解析,一般裝運
前 強制性檢驗 費用係歸買 方負擔,輸 出國當局所 強制
實 施檢驗所衍 生之費用歸 負責辦理輸 出通關之一 方負
責。至於以 DDP 條規交易,賣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
因此,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係歸賣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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