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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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DDP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賣方應
                           承擔之主要成本或費用如下:

                             1.  於指定目的地將貨物交付買方處置為止,所發生之一切

                                費用,應歸由賣方支付。

                             2.  賣方必須自負費 用訂立運 送契約將 貨物運至 指定目的

                                地,及貨物在目的地交貨時,依據運送契約歸由賣方負
                                擔之任何卸貨費用。但除運送契約另有規定外,卸貨費

                                用 係歸買方 負擔,因 以本條規 交易,在 指定地點 交貨
                                時,賣方不負卸載之義務。


                             3.  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輸出所需的通關手續費用,以
                                及輸出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 (倘需課徵
                                時)。倘貨物交付前必須通過任何國家所需之一切通關手

                                續,可能衍生之費用。

                                另在需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下,貨物輸入應付之

                                相關通關手續費及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 (例如:輸
                                入貨物之檢驗或檢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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