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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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DDP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賣方應
承擔之主要成本或費用如下:
1. 於指定目的地將貨物交付買方處置為止,所發生之一切
費用,應歸由賣方支付。
2. 賣方必須自負費 用訂立運 送契約將 貨物運至 指定目的
地,及貨物在目的地交貨時,依據運送契約歸由賣方負
擔之任何卸貨費用。但除運送契約另有規定外,卸貨費
用 係歸買方 負擔,因 以本條規 交易,在 指定地點 交貨
時,賣方不負卸載之義務。
3. 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輸出所需的通關手續費用,以
及輸出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 (倘需課徵
時)。倘貨物交付前必須通過任何國家所需之一切通關手
續,可能衍生之費用。
另在需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下,貨物輸入應付之
相關通關手續費及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 (例如:輸
入貨物之檢驗或檢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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