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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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之移轉與運輸保險之安排:以 DDP 條規交易時,賣
                                  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送至前述指定目的地止,貨物滅失或

                                  毀損之風險。而倘在此指定目的地之前貨物發生滅失或毀
                                  損,則屬賣方尚未完成交貨。因此,對於直至前述指定目

                                  的地貨物運輸保險之安排,係屬賣方單方面之行為,必須
                                  自行評估風險之承擔與投保保險之相關事宜,與契約當事

                                  人無關。因此,DDP 條規對於貨物運輸保險有關訂立保
                                  險契約之規定為:賣方無義務代買方訂立保險契約,買方

                                  對賣方亦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



                                  賣方對買方雖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但賣方必須承擔之貨
                             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至前述指定目的地。因此,賣方應為其自

                             身之權益,投保自指定交貨地至最終目的地之貨物運輸保險
                             (水險或航空險)  並繳交保險費,倘遇貨物出險造成損失時,

                             賣方負責理賠之申請。而為賣方投保保險之需要,DDP 條規
                             規定:「買方必須應賣方之請求,提供賣方投保保險所需之資

                             訊」。

                                  另 DDP 條規亦規定:「賣方必須循買方之請求,並以買

                             方之風險 及費用  ( 如有者 ) ,提供買方 投保保險 之相關資
                             訊」。此應係配合實務上,買方可能必須針對自前述指定目的
                             地至最終目的地 (例如:買方之倉庫),買方所需承擔貨物滅

                             失或 毀損之風 險,而另 行投保保 險  ( 例如 :陸上運 輸保險 )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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