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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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輸出/入通關之辦理:以本 DDP 條規交易,倘需要辦理輸

                               出/入通關手續時,賣方必須負責辦理一切輸出入通關手

                               續,及貨物之運送過程必須經第三地,則通過該等國家之
                               一切通關手續。買方不負責通關手續之辦理:


                            賣方       在需要辦妥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下,有關輸出/入通關手

                                     續之辦理,賣方必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取得任
                                     何輸出/入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出/入許可證而所需其他

                                     官方核可之出/進口文件與辦理貨物輸出/入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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