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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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DDP 條規之使用



                              賣方使用本條規之限制:以 DDP 條規交易,賣方承擔最

                               大之義務,依據本條規之規定,賣方必須在 (進口地)  指

                               定目的地 (例如:買方之倉庫),將已辦妥輸入通關手續
                               但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下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

                               時,即視為賣方交貨。亦即賣方以本條規交易時,除必須
                               承擔一切風險與費用直至貨物已運抵 (進口地)  指定目的

                               地,另外還需辦妥輸入通關。通常倘買方在交易時較賣方
                               強勢 (例如:買方市場),賣方為取得買方之訂單,或賣

                               方在買方地可能已設有分支機構,或已建立代理商、經銷
                               商等行銷通路,為一方面加強服務,一方面使生產與銷售

                               一元化,而採用對賣方而言承擔較大義務之 DAP 或 DDP
                               條規交易。


                              DDP 條規與通關相關費用:以本條規交易時,依據本規
                               則之規定,倘在需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下,賣方必

                               須承擔貨物輸入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例

                               如:貨物因辦理通關手續之需要,必須存關 (例如:貨物
                               須檢疫或檢驗) 而產生之倉儲費用,亦應屬賣方負擔。


                              DDP 條規之實務 應 用 : 雖然實 務 上,除 具 強勢之 買 方
                               外,國際貿易使用本條規交易者較少,因以本條規交易,

                               賣方須承擔最大之義務。但本條規仍有其存在之必要。例
                               如:在某些國際貿易之交易,進口貨物必須通過一定程序

                               (例如:貨物須檢疫或檢驗),始能通關進口,如未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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