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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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交付地點與貨物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貨物交付 (風險移轉點) 之地點:與前述之 EXW、FCA、
CPT、CIP 等條規之交貨地 (風險移轉地點) 通常在啟運
地點或出口地不同,而以 DDP 條規交易時,如同 DAP
條規,貨物係在指定之目的地之指定地點交付,賣方必須
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直至此一指定地點 (在
國際貿易通常為進口地之地點),且必須支付至此一目的
地有關該貨物交付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倘需要辦理輸出入
通關時,並含進口相關稅賦,此因 DDP 條規在需要辦理
輸出入通關時,賣方交付之貨物必須已辦妥輸入通關手
續)。
貨物交付與貨物運送之安排:依據本規則之規定,於 (進
口地) 指定目的地將已運抵尚未卸載之貨物交付買方,才
屬賣方交貨。因此,賣方必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
買賣契約指定之目的地,或在前述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
之運送契約。另倘前述特定之交貨地點未約定或因實務之
原因未能約定,則賣方得以符合其最大利益之清況下在指
定之目的地區域內選擇交貨之地點,而買方對賣方並無訂
立運送契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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