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89

一、貨物交付地點與貨物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    貨物交付 (風險移轉點) 之地點:與前述之 EXW、FCA、

                                  CPT、CIP 等條規之交貨地 (風險移轉地點)  通常在啟運

                                  地點或出口地不同,而以 DDP 條規交易時,如同 DAP
                                  條規,貨物係在指定之目的地之指定地點交付,賣方必須

                                  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直至此一指定地點 (在
                                  國際貿易通常為進口地之地點),且必須支付至此一目的

                                  地有關該貨物交付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倘需要辦理輸出入
                                  通關時,並含進口相關稅賦,此因 DDP 條規在需要辦理

                                  輸出入通關時,賣方交付之貨物必須已辦妥輸入通關手
                                  續)。


                                 貨物交付與貨物運送之安排:依據本規則之規定,於 (進

                                  口地)  指定目的地將已運抵尚未卸載之貨物交付買方,才
                                  屬賣方交貨。因此,賣方必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
                                  買賣契約指定之目的地,或在前述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

                                  之運送契約。另倘前述特定之交貨地點未約定或因實務之

                                  原因未能約定,則賣方得以符合其最大利益之清況下在指
                                  定之目的地區域內選擇交貨之地點,而買方對賣方並無訂
                                  立運送契約之義務。





                                                                                                     175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