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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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指引
使 用新版國 貿條規「 稅訖交貨 條規」 (DELIVERED
DUTY PAID) 之用語為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本 (DDP)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且
本條規適用於國內交易及國際貿易。
賣方必須在 (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
地並辦妥輸入通關,但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載但備
便卸載 (ready for unloading) 之貨物, 交付買方 處置
時,始為賣方交貨。
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抵 (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所衍生
之一切費用及風險,包含辦理貨物之輸出及輸入通關及倘
貨物交付前須經過任何第三國轉運時,所需之通關相關手
續,並支付一切出口相關稅負 (如有課徵者) 及進口相關
稅賦 (如需繳交者)。因此,倘需辦理輸入通關,而賣方
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輸入通關者,不宜使用本條規。
與 DAP 條規相同,以本條規交易,必須在 (進口地) 指定
目的地,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地但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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