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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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指引




                              使 用新版國 貿條規「 稅訖交貨 條規」 (DELIVERED
                               DUTY PAID)  之用語為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   本 (DDP)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且

                               本條規適用於國內交易及國際貿易。

                              賣方必須在 (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
                               地並辦妥輸入通關,但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載但備

                               便卸載  (ready for unloading)  之貨物, 交付買方 處置
                               時,始為賣方交貨。

                              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抵 (進口地)  指定目的地,所衍生

                               之一切費用及風險,包含辦理貨物之輸出及輸入通關及倘
                               貨物交付前須經過任何第三國轉運時,所需之通關相關手

                               續,並支付一切出口相關稅負 (如有課徵者)  及進口相關
                               稅賦 (如需繳交者)。因此,倘需辦理輸入通關,而賣方

                               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輸入通關者,不宜使用本條規。

                              與 DAP 條規相同,以本條規交易,必須在 (進口地)  指定
                               目的地,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地但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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