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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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備便卸載 (ready for unloading) 交付買方處置,所謂
“ready for unloading”係指賣方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
交貨時,雖不需要卸載貨物,但必須將貨物置於買方或其
代理人可隨時卸載之狀況。
貨物運送與投保保險:如前所述,以 DDP 條規交易時,
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送至前述指定目的地之指定地點
止,並承擔運送貨物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與風險。因此,以
此條規交易,賣方必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
目的地,或在前述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實
務上,並由賣方向運送人提領貨物以便交付買方。另以本
條規交易,賣方交貨時不負責已運抵指定目的地貨物之卸
載,因此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在指定目的地之卸貨費用係
歸買方負擔,但倘賣方依據其所訂立之運送契約支付此項
卸貨費用,則除非當事人事先約定,否則賣方無權要求買
方返還此項費用。
另由於本條規規定之交貨地係在指定目的地 (在國際貿易
通常為進口地之地點),從賣方營業處所至此交貨地之運送過
程,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歸賣方負擔,相關之運輸保險之
投保必須由賣方單獨考量與安排,除自此一指定目的地起至最
終目的地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外,前述相關之運輸保險 (即自
賣方營業處所至指定交貨之目的地) 之投保一概與買方無關。
因此,DDP 條規對於保險僅規定: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保險
契約之義務,買方對賣方亦無訂立運送與保險契約之義務,並
規定買/賣方必須提供交易對手為取得保險所需之資訊。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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