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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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備便卸載 (ready  for unloading)  交付買方處置,所謂
                               “ready for unloading”係指賣方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

                               交貨時,雖不需要卸載貨物,但必須將貨物置於買方或其
                               代理人可隨時卸載之狀況。


                              貨物運送與投保保險:如前所述,以 DDP 條規交易時,
                               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送至前述指定目的地之指定地點

                               止,並承擔運送貨物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與風險。因此,以
                               此條規交易,賣方必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

                               目的地,或在前述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實
                               務上,並由賣方向運送人提領貨物以便交付買方。另以本

                               條規交易,賣方交貨時不負責已運抵指定目的地貨物之卸
                               載,因此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在指定目的地之卸貨費用係

                               歸買方負擔,但倘賣方依據其所訂立之運送契約支付此項

                               卸貨費用,則除非當事人事先約定,否則賣方無權要求買
                               方返還此項費用。


                               另由於本條規規定之交貨地係在指定目的地 (在國際貿易
                           通常為進口地之地點),從賣方營業處所至此交貨地之運送過

                           程,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歸賣方負擔,相關之運輸保險之
                           投保必須由賣方單獨考量與安排,除自此一指定目的地起至最

                           終目的地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外,前述相關之運輸保險 (即自
                           賣方營業處所至指定交貨之目的地)  之投保一概與買方無關。

                           因此,DDP 條規對於保險僅規定: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保險
                           契約之義務,買方對賣方亦無訂立運送與保險契約之義務,並

                           規定買/賣方必須提供交易對手為取得保險所需之資訊。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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