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91
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必須經第三國時,所
需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以本條規交易,賣方必須承擔
辦妥一切輸出/入通關,在可能之情況包含在第三地轉運
之相關通關手續,直至貨物已通過進口國海關,置於約
定之目的地之約定地點 (如有者) 交付買方處置。
買方 以本條規交易,在需要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下,買方
雖無須負責辦理通關相關手續,但為使賣方得辦妥輸入
通關手續,買方必須循賣方之要求並以賣方之風險及費
用,協助賣方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證,或
倘無須 輸入 許可證 而所 需其他 官方 進口許 可文 件,例
如:我國進口活體動植物,必須取得行政院農委會動植
物疾病檢疫局之許可。另應注意,倘買方未依前述規定
履行其義務,則買方將負擔因而衍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
一切風險。
二、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負擔
買賣方風險之承擔:以 DDP 條規交易時,有關貨物在交
運途中可能衍生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之相關規定,說明
如下:
賣方 在貨物運送全程有關貨物滅失或毀損風險之分擔,賣方必
須承擔 貨物 運送至 契約 指定之 目的 地於約 定地 點 ( 如有
者),但尚未從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載交付買方處置之前為
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