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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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必須經第三國時,所

                                       需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以本條規交易,賣方必須承擔
                                       辦妥一切輸出/入通關,在可能之情況包含在第三地轉運

                                       之相關通關手續,直至貨物已通過進口國海關,置於約
                                       定之目的地之約定地點 (如有者) 交付買方處置。

                              買方       以本條規交易,在需要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下,買方
                                       雖無須負責辦理通關相關手續,但為使賣方得辦妥輸入

                                       通關手續,買方必須循賣方之要求並以賣方之風險及費
                                       用,協助賣方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證,或

                                       倘無須 輸入 許可證 而所 需其他 官方 進口許 可文 件,例
                                       如:我國進口活體動植物,必須取得行政院農委會動植

                                       物疾病檢疫局之許可。另應注意,倘買方未依前述規定
                                       履行其義務,則買方將負擔因而衍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

                                       一切風險。


                             二、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負擔



                                 買賣方風險之承擔:以 DDP 條規交易時,有關貨物在交

                                  運途中可能衍生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之相關規定,說明
                                  如下:



                              賣方      在貨物運送全程有關貨物滅失或毀損風險之分擔,賣方必
                                      須承擔 貨物 運送至 契約 指定之 目的 地於約 定地 點  ( 如有
                                      者),但尚未從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載交付買方處置之前為

                                      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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