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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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前述地點起,或買方未協助賣方取得輸入許可,或買
                                   方未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將對在約定時間及/或指定目的地

                                   內收受貨物之地點之決定通知賣方,則自約定交貨期日或

                                   期間屆滿日起,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除外,因此等
                                   風險係歸買方負擔。
                            買方     買 方 必 須承擔 貨物 已運抵 契約 指定之 目的 地於約 定地 點

                                   (如有者),尚未從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載但備便卸載之交貨

                                   時點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包含在此一地點從
                                   已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載貨物之作業與運送至買方擬運抵之

                                   最終目的地)。但倘有下列情形,所衍生之風險亦歸買方
                                   承擔:

                                   1.  雖然以本條規交易買方不負責輸入通關之辦理,但倘買
                                      方 未能依 據本 條規之 規定 ,履行 協助 賣方取得貨物輸

                                      入 所需之 任何 輸入許 可證 ,或倘 無須 輸入許可證而所
                                      需 其他官 方進 口許可 文件 之義務 ,則 其必須自契約約

                                      定 之交貨 日期 或交貨 之期 間屆滿 日起 ,承擔因此所衍
                                      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2.  另倘買方未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將其所決定於約定時間
                                      及/或在指定目的地提領貨物之約定地點等資訊通知賣

                                      方 ,致賣 方延 誤或無 法交 付貨物 時, 則買方必須自買
                                      賣 契約約 定之 交貨日 期或 交貨之 期間 屆滿日起,承擔

                                      貨 物滅失 或毀 損的一 切風 險,但 前題 為,該等貨物能
                                      明確認定為買賣契約項下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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