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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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該等貨物。
                              買方         通 常交貨時之 檢查作業, 如前所述, 屬賣方之義 務。

                                         但倘在買方或出/進口當局要求或強制實施為貨物裝船

                                         前 ,確保貨物 與契約或官 方規定符合 所需之「檢 驗」
                                         (inspection),則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解析,一般裝運

                                         前 強制性檢驗 費用係歸買 方負擔,輸 出國當局所 強制
                                         實 施檢驗所衍 生之費用歸 負責辦理輸 出通關之一 方負

                                         責。至於以 DAP 條規交易,賣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
                                         因此,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係歸賣方負擔。



                             五、其他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中,資訊協助等相關義務,說明
                             如下:


                              賣方         在 可適用之範 圍,應買方 之請求,由 買方負擔風 險與

                                         費用,賣方應以及時 (timely)  之方式提供或協助買方

                                         取 得 , 買方為 貨物 輸入及 將貨 物運至 最終 目的地  ( 例
                                         如:買方之倉庫),所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包含通關
                                         安檢相 關之 資訊, 例如 :產地 證明 書或檢 驗 ( 或檢疫 )

                                         證明書。

                              買方         對 於賣方履行 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必 須協助買方 取得
                                         貨 物輸入及將 貨物運送至 最終目的地 ,所需要之 任何
                                         單 據 或 資訊, 包含 安檢之 相關 資訊。 買方 須以及時

                                         (timely)  之 方式,通知賣方為達成前述之作為所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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