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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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該等貨物。
買方 通 常交貨時之 檢查作業, 如前所述, 屬賣方之義 務。
但倘在買方或出/進口當局要求或強制實施為貨物裝船
前 ,確保貨物 與契約或官 方規定符合 所需之「檢 驗」
(inspection),則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解析,一般裝運
前 強制性檢驗 費用係歸買 方負擔,輸 出國當局所 強制
實 施檢驗所衍 生之費用歸 負責辦理輸 出通關之一 方負
責。至於以 DAP 條規交易,賣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
因此,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係歸賣方負擔。
五、其他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中,資訊協助等相關義務,說明
如下:
賣方 在 可適用之範 圍,應買方 之請求,由 買方負擔風 險與
費用,賣方應以及時 (timely) 之方式提供或協助買方
取 得 , 買方為 貨物 輸入及 將貨 物運至 最終 目的地 ( 例
如:買方之倉庫),所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包含通關
安檢相 關之 資訊, 例如 :產地 證明 書或檢 驗 ( 或檢疫 )
證明書。
買方 對 於賣方履行 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必 須協助買方 取得
貨 物輸入及將 貨物運送至 最終目的地 ,所需要之 任何
單 據 或 資訊, 包含 安檢之 相關 資訊。 買方 須以及時
(timely) 之 方式,通知賣方為達成前述之作為所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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