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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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中,當事人就交付貨物、貨款與
                           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其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領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

                            貨物之需要,賣方必須將符合買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 貨款 )
                            賣契約約定之貨物〔例如:符合                    給賣方。

                            所 約定或載 明貨物名 稱、型號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指
                            ( 如有者)、數量、單價及金額等                  定目的地之交貨地點 (在國際貿

                            之貨物 〕、 商業發 票及 其他買賣                易實務上,通常在進口地之約定
                            契約所要求之證明文件 (例如:                   地點),收受賣方交付之貨物。

                            產地證明書或檢驗證明書等通常                    亦即買方依據買賣契約,交付價
                            為報 關所需者 )  等,交付買 方,               金,並於指定目的地收取貨物,

                            以便買方在目的地之報關  (倘須                  為其基本之義務。
                            報關時) 及/或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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