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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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中,當事人就交付貨物、貨款與
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其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領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
貨物之需要,賣方必須將符合買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 貨款 )
賣契約約定之貨物〔例如:符合 給賣方。
所 約定或載 明貨物名 稱、型號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指
( 如有者)、數量、單價及金額等 定目的地之交貨地點 (在國際貿
之貨物 〕、 商業發 票及 其他買賣 易實務上,通常在進口地之約定
契約所要求之證明文件 (例如: 地點),收受賣方交付之貨物。
產地證明書或檢驗證明書等通常 亦即買方依據買賣契約,交付價
為報 關所需者 ) 等,交付買 方, 金,並於指定目的地收取貨物,
以便買方在目的地之報關 (倘須 為其基本之義務。
報關時) 及/或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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