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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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在特定貿易項下,按以往慣例無須包裝之貨物 (例如:
                                裸裝貨),且除訂定買賣契約前,買方對於貨物之包裝有

                                特殊需求並已通知賣方外,賣方必須依據貨物運輸之需
                                要,予以必要之包裝並支付相關之包裝費用。

                             6.  買方所提供或協助賣方取得,賣方為貨物運送及出口通

                                關或經由任何國家運送,所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所衍生
                                之費用,賣方應予補償。



                           二、買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DAP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買方應

                           承擔之主要成本或費用如下:

                             1.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支付所交易貨物之價金

                                給賣方。

                             2.  自前述指定之貨物交付地點 (指定之目的地)  起,所衍生

                                之一切費用;亦即買方須依買賣契約,收取貨物並支付
                                貨款 (貨物之價金)。

                             3.  依據本條規在指定之目的地自抵達之承運貨物之運送工

                                具,接受貨物所需之一切卸貨費用;但依據運送契約該
                                等 費用係由 賣方負擔 者除外。 亦即倘無 運送契約 之規

                                定,以 DAP 條規交易,卸貨費用係由買方負擔。

                             4.  倘買方未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在契約指定之目的地於約
                                定地點 (如有者)  提領貨物,或未將其所決定之發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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