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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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DAP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賣方應
承擔之主要成本或費用如下:
1. 於指定目的地將貨物交付買方處置為止,所發生之一切
費用,應歸由賣方支付。
2. 賣方必須自負費 用訂立運 送契約將 貨物運至 指定目的
地,及貨物在目的地,依據運送契約歸由賣方負擔之任
何卸貨費用。但倘無運送契約之規定,以 DAP 條規交
易,卸貨費用係由買方負擔,此因以 DAP 條規交易,在
指定目的地交貨時,賣方不負責貨物之卸載。
3. 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輸出所需的通關手續費用,以
及輸出時應付之一切關稅 (倘有者)、稅捐及其他費用;
倘貨物交付前必須通過任何國家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
可能衍生之費用。此等費用,皆應由賣方負擔。
4. 賣方必須支付於指定目的地交付貨物所需之檢查作業費
用 (諸如:確定品質或數量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
用),以及任何由輸出國政府所強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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