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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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或指定目的地收受貨物之地點等資訊通知賣方,則其
必 須負擔自 契約約定 之交貨日 期或交貨 之期間屆 滿日
起,因而產生之任何額外費用。但前題為,該等貨物能
明確認定為買賣契約項下之貨物。
5. 在需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時,貨物輸入應付之相關通關
手續費及一切進口關稅、稅捐 (例如:我國之貨物稅及營
業稅 ) 及 其他費用 ( 例如:輸 入貨物之檢驗或檢疫費
用)。
6. 為確認貨物之品質與數量或通關安檢所需施行之貨物裝
運前檢驗,例如:我國國貿局之「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即有「應施出口檢驗品目」之規定,則買方必須支付此
等為任何裝船前強制性檢驗所發生之費用,但檢驗係輸
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除外,因後者係屬賣方支付。
7. 對於賣方提供或協助買方取得,買方為貨物輸入及將貨
物運至最終目的地 (例如:買方之倉庫),所需之任何單
據及資訊,包含安檢相關之資訊所衍生之任何費用,買
方應補償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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