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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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約定之目的地) 提領貨物所需之單據 (例如:小提單、
                                   產權移轉書)。

                            買方     買方必須接受前述賣方所提供之交貨單據,以便依據契約

                                   約定提領貨物。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新版國貿條規 DAP 條規中,有關在貨物交付前所需施予

                           之貨物檢查、包裝、標示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為 貨物依據約 定在指定目 的地交付前 ,有關此等 貨物
                                      所需檢查作業 (checking  operation)  費用 (諸如:確定

                                      品質或數量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及依據出

                                      口 國之法令, 必要之任何 裝運前檢驗 之費用,賣 方必
                                      須 予以支付。 因此依此規 定,交由買 方處置所需 之檢
                                      查作業應歸由賣方負責辦理。

                                      除 在 特 定貿易 項下 ,按以 往慣 例無須 包裝 之貨物  ( 例

                                      如:裸裝貨),賣方必須以自身之費用,依據貨物運輸
                                      之 需要,予以 包裝。亦即 除不需要包 裝之貨物外 ,貨
                                      物 在交付前賣 方須對貨物 給予符合運 送所需之包 裝。

                                      另 除在買賣契 約訂定前, 買方已就貨 物須予以特 別包

                                      裝之要求 (例如:要求以符合衣架貨櫃裝運之包裝,包
                                      裝高級之成衣服飾)  通知賣方,否則,賣方得以適合貨
                                      物 運 送 方式。 另外 ,貨物 之包 裝必須 給予 適當之標

                                      識 ,使運送人 在處理運送 事宜或買方 提領貨物時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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